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5512048XK48583001
二、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三、事项类型
备案
四、设立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五、受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六、决定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七、办理条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九、受理方式
直接到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提交申办材料。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单位提出信息系统备案申请,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材料提交要求,提交定级备案材料;
(二)受理:新乡市公安局网安技侦支队接收信息系统备案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属地管理备案范围的,不予受理备案,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备案单位领回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或纠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备案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或纠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新乡市公安局网安技侦支队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备案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四)决定:审查作出决定,批准备案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证书》;不予批准备案的,自决定之日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五)送达:通知备案单位领取《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证书》或《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十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通知备案单位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备案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二)电话咨询
0373-503054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二)电话监督投诉
新乡市公安局总投诉台电话:0373-503074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566号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2.电话查询
0373-5030547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2.电话查询
0373-5030547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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