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了中国新型户籍制度的整体构建。2014年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2015年11月出台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一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是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富民强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覆盖面。
坚持自愿、分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落户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为重点,着力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县级市和城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
三、主要变化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四、实行居住证制度
按照河南省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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