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辖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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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15年2月10日 |
失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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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新乡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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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辖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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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新政办〔2015〕14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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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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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辖权的通知
新政办〔2015〕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新建道路里程的增加,城市道路与国道、省道出现交叉的情况增多。为进一步明确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辖权,避免出现漏洞,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下列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安装与维护:
(一)由市住建部门所修建、改建、翻建且经验收合格移交使用的城市道路;
(二)征得市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国道、省道干线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部分。
二、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新东产业集聚区、物理(化学)电源产业园区管理区域内以及自行建设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安装与维护,由所属区(管委会)负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