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检、法涉及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慎用刑事司法手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1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董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检、法涉及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慎用刑事司法手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督察、法制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建议涉及的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安排专人与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接,共同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现将三个单位的答复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情况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审理涉企刑事案件的司法能力。市两级法院组织干警积极学习涉企刑事案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要求审理此类案件时,细致梳理案情特点,研判案件发展模式,及时总结办案经验,规范司法行为。二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认定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企业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犯罪中,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优势,对于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符合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且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四是对于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涉案企业、人员具有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等适用条件的,该宽当宽,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力争达到惩罚经济犯罪与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结合,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实行“一案一回访”制度,运用致电函询、线上交流、现场回访座谈等方式,加强沟通联系,及时跟进了解企业建设、社会责任等情况,倾听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解决涉法难题,促使涉案企业不断强化管理,确保涉案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治标”更“治本”。六是对于减假暂案件,对辖区内各刑罚执行机关报送案件频次、数量进行合理规划,适当调整,以保证案件均匀、快速流转;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细化办案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强化审限监管,提高办案质效,坚决杜绝拖延办理情况发生。
二、市人民检察院答复情况
一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全面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全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既打击犯罪、也预防犯罪,最大程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坚持高质效价值引领,深刻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为基本导向,坚守法律底线,确保严格公正司法。二是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始终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检察职能,精准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犯罪,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一是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科技创新的犯罪,加强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办理相关案件38件68人;二是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办理相关案件48件86人;三是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办理相关案件27件29人。三是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培训、研讨等多元化方式提升队伍素能,鼓励干警通过借助人工智能工具拓宽办案思路,避免思维僵化。要求基层院对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重点涉企案件报市院审查把关,今年以来共备案审查14件。对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公司股东纠纷案件,严把证据审查标准,避免出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今年以来已监督撤案3件。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专项监督”,对确属专项监督范畴的线索实行案件化办理,落实“检察长包案”,今年以来,已就查实的专项监督线索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2件。市检察院加强对基层院办理涉企案件的业务指导,今年以来已听取案件汇报46件,巩固树立谦抑、审慎、规范理念,以让民营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为目标,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依法稳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认真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部署。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坚持依法办案,严把社会危险性标准,依法稳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及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危险性。重点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违规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撤销案件后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形的监督。对于涉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案件提起公诉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制作相关文书并填录案卡。今年以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20次,对18涉企人员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市公安局答复情况
(一)公安机关严格把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
1.认真开展立案审查
(1)对涉企的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涉企刑事案件,应当在完成接报案登记后,立即依法开展审查,并在法定审查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
(2)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当场作出立案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3)严格执行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审核制度。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由县(区)、省辖市两级公安机关经侦、法制部门及主管领导六级审核,并报省辖市公安局审批。
2.妥善处置刑民交叉等情形
在立案审查时,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等原则和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对家族企业成员、股份制企业股东之间因经营矛盾而控告经济犯罪的,应引导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立案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逐级报省公安厅批准,必要时由省公安厅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2)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②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③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公安厅批准的。
3.严格执行涉企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1)落实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跨多个区域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
犯罪地涉及外省的涉企案件,由办案单位按警种分工层报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警种通过跨省涉企案件管理系统层报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被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企业所在地是指企业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企业所在地。
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该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
法律法规对案件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大案件提级管辖。下列重大涉企案件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①跨省涉企案件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中型以上企业的(参考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
②跨省涉企案件涉案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
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以及涉及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受理或执行的虚假诉讼案件;
④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难点和争议或者存在其他较大执法风险因素的跨省案件。
(3)妥善处置管辖争议。跨区域涉企犯罪案件管辖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适用有争议的,应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或指定管辖。需呈请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呈报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厅法制部门审核后,以省厅名义报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但综合考虑办案效果,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管辖。
(二)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企犯罪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后果和社会危险性,准确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严禁保而不侦、保而不诉。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应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报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2.加强羁押必要性评估。对涉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1.严格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加强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准确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或者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严禁胁迫、劝诱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主动退赃退赔”或者达成所谓“和解”协议结案。严禁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扣押;违法扣押的账户内财产,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的,应当责令其按原渠道退回。
(1)同一案件,冻结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①一次性冻结账户200个以上或者累计冻结账户500个以上的;
②一次性整体冻结账户100个以上或者累计整体冻结账户300个以上的;
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单个账户资金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禁止为规避前款规定,将同一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
(2)冻结资金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资金性质和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并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将实际冻结数额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冻结,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3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且不能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
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2.全力追赃挽损。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在侦案件,坚持追赃挽损与破案打击并重,做到应查尽查、应冻尽冻、应追尽追,全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新发案件依法启动快速查封、扣押、冻结机制,第一时间对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抓紧甄别财物性质、权属等基本情况,符合先行返还条件的及时返还被害人。
(四)强化案件执法监督管理
1.强化重点环节审核监督。进一步落实接报案、立案工作要求和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机制,推行涉企犯罪案件重点环节法律审核制度,对涉企案件,注重收集外围证据以及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加大立案审查力度,加强集体议案,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各业务警种应当通过执法办案及监督信息系统,对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实时动态监测和问题隐患自动预警,重点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扣押、冻结资金措施,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传销、售假、非法经营等案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畅通异议申诉渠道。跨区域涉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认为异议成立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申诉后,按照案件管辖分工由相关业务警种办理,并在30日内书面回复,认为申诉成立的,及时通知下级公安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关于外地公安机关管辖或者违法办案相关问题的投诉,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向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公安机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3.强化涉企举报投诉核查。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通过12389举报平台等举报投诉渠道,受理核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及时开展核查,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诉求,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举报投诉线索进行重点督办。
4.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对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粗暴执法、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编造虚假材料制造管辖权,或者不依法立案、拖延办案、违规适用强制措施等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及时查纠,依法追究办案直接责任人员及审核审批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并依法追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
5.强化涉企执法制度建设。结合本地涉企案件办理实际,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案件办理、财物处置、办案协作、舆情管控等关键环节,完善涉企执法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办理,全面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
按照公安部、省厅、市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共受理12389举报投诉线索17件,经督察核查、法制评查属实的涉企具体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问责,有效维护了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印发《新乡市公安局涉企执法制度规范汇编》,举办“法制大讲堂”,强化涉企执法培训,着力推动办案民警熟知掌握规范涉企执法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做到应知尽知,提升专业能力,有效解决不知晓、不掌握、不熟悉等问题,切实提高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整体把控能力,为我市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尊敬的董国强代表,再次感谢您在新乡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公、检、法涉及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慎用刑事司法手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节的建议,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监督,欢迎您继续对公安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新乡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