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试业务权限尽早下放的建议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5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司文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试业务权限尽早下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交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对建议涉及的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安排专人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业务下放的可行性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第二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建设驾驶理论考场”,不得使用社会考场。目前,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试业务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符合上级规定,但是必须在自建理论考场组织实施考试。
二、业务下放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不健全。主要是多数县(市)区的驾驶人理论考场设施未达到上级规定标准。《河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中关于小型汽车驾驶人理论考场相关要求如下:
1.考场应设置候考区、考试区、控制中心、机房等功能性场所。配套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性场所。其中汽车类考场公共服务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候考区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摩托车类考场候考区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控制中心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2.考试流程应当按照单向闭环通行原则设置;功能性场所的设备、设施配备和场地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驾驶理论考场考试终端应当使用无盘工作站,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按照上述标准要求核算,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场考台数应不低于50个。目前,我市多数县(市)区自建驾驶人理论考场仅拥有20个考台,相关功能性场所、服务性场所面积等均不达标,不能满足小型汽车驾驶人理论考试需求。
(二)管理能力不够。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试业务的管理涉及考试组织、考场维护、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需要管理部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目前,我市除长垣市车管所外,其他县(市)区车管所均存在人员少、能力水平不够等问题,需要通过大量培训和学习提升。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为确保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试高效进行,我们将持续优化考试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并对考试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分时段制定考试计划,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同时,为了推进业务权限下放,将督促各县(市)区交警部门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能力建设和业务水平,尽早建立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以及按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考试组织人员等。
尊敬的司文峰代表,再次感谢您在新乡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小型汽车驾驶理论考试业务权限尽早下放的建议,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监督,欢迎您继续对公安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新乡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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