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三、四电动车规范管理宣传力度尽快减轻我市交通和消防压力的建议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黄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三、四电动车规范管理宣传力度尽快减轻我市交通和消防压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交通管理部门立即召开会议落实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进行调研,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共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种平台宣传建议”的落实情况
目前,公安交警宣传部门依托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等手段,广泛宣传电动三(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持续对电动三(四)轮车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曝光,引导广大群众安全、规范驾乘电动三(四)轮车出行。一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电动三(四)轮车乱闯红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收集发生在我市的涉及电动三(四)轮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媒体曝光,以身边的事故教育身边的人,引导广大群众平安文明出行。今年以来全市交警部门已编发各类宣传稿件50余篇,曝光违法案例和事故案例20余起,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宣传作用。二是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活动280余场,通过集中宣讲、发放宣传页等形式,重点针对电动三(四)轮车驾乘群体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三是结合交通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向中小学生宣讲交通安全知识,通过“小手拉大手”模式,让学生向家长群体传导驾乘电动三(四)轮车安全文明出行的理念。
二、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市场监管和工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杜绝非标三、四轮电动车违法销售,禁止私下无票无证交易,提升监管水平,标本兼治,堵住无序增长导致交通拥堵的源头建议”的落实情况
经沟通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始终重视对电动车的监管工作,目前全市有通过工信部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6家。一方面,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三轮车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动三轮车经销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进销货台账、是否存在违规改装问题、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等方面,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健全购销台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产品质量合格达标;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电动摩托车产业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通过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重点产业链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下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做好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监管工作,加强对生产销售领域非法改装、拼装的执法力度,保障车辆质量。另一方面,市公安局积极开展监督抽查,抽检电动三轮车4批次,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对电动车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建议”的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措施,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组织开展电(机)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老城区、商业街区、火车站、学校、大型商超等重点区域,设置25个固定点位,针对电动三(四)轮车逆行、闯红灯、随意变道超车、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无缝隙、全覆盖”的排查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深入开展宣教活动,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多年来,电动三(四)轮车治理已成为公安交警部门路面常态化工作之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提高违法查处力度。全体交警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围绕电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四选一”惩戒式教育,让路口违法者“红脸、低头、出汗、心愧”,形成高压严管态势,提高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二是强化路面法制教育。在市区19处电子屏、21个路口设置大喇叭,循环播放骑乘电动车不越线、不闯红灯、不逆行等法制教育内容,并在警亭设置电动车标识牌安装点,起到了宣传、劝导、治理、安牌的多重效果。三是积极利用科技手段。研发了“智慧劝导APP”,市区各交通路口民警、辅警和交通协管员加强劝导,扫描登记未佩戴头盔人员信息,及时进行安全提示和劝导。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次联合保险公司、商砼协会等爱心企业,举办“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安全头盔捐赠仪式,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等多方法、多手段,促使市民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五是规范外卖、快递行业。在外卖、快递行业制定“两必须、四统一”规范(即:必须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必须持有驾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加穿反光衣、遵章守法;所驾车辆统一颜色、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编号),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免费向外卖、快递骑手发放反光背心和安全头盔。
4月29日,市公安局召集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创文办、文明办等单位分管领导及主城区主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在市政府召开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放集中治理工作协调会,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再次进行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强沟通,强化联合执法,共同做好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放治理工作。今年以来,市公安局累计劝导教育电动三(四)轮车1.5万余辆次,共处罚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逆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等5000余起,通过电子警察抓拍胖东来、步行街等商超周边车辆违反禁止标志指示2600余起。
四、关于您提出的“电动三轮车需要上牌才能上路建议”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对机动车的定义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的定性,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目前,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分为两种:一种是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可以注册登记、安装正规机动车牌照,合法上道路行驶;另一种则是没有列入《公告》,无法注册登记和安装正规号牌,不能依法上路行驶的车辆。
尊敬的黄长征代表,再次感谢您在新乡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三、四电动车规范管理宣传力度尽快减轻我市交通和消防压力的建议,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监督,欢迎您继续对公安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新乡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97号